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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嘉新成科创板首例被否企业 大华会计所露两硬伤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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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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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网站8月30日发布公告称,不予同意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此前,恒安嘉新通过了上交所的四轮问询,但在证监会的发行注册审核中被否,成为科创板第一家被否决的企业。

  恒安嘉新的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律师事务所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会计所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恒安嘉新4月3日申报科创板获得受理,历经四轮问询。7月11日获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会议通过,并于7月18日提交证监会注册。

  证监会不同意恒安嘉新注册的理由均为会计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恒安嘉新对4个重大合同1.59亿元收入的确认时点进行调整,将其认定为特殊会计处理事项的理由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的情形;二是恒安嘉新在第三轮问询中,对于5970.52万元股份支付会计差错的处理,未按招股书的要求进行披露。

  根据最新招股书,2016年至2018年,恒安嘉新营业收入分别为4.30亿元、5.06亿元、4.88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054.47万元、4185.64万元、1837.18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8个科创板IPO项目,除了恒安嘉新外,申联生物已经上报证监会,京源环保、久日新材、赛伦生物、金山办公等4家处于问询环节,山大地纬处于“中止”审核状态,和舰芯片为“终止”审核。

  以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不予同意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决定

  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

  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30日,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进行审阅。在审阅中关注到:

  一、发行人于2018年12月28日、12月29日签订、当年签署验收报告的4个重大合同,金额15,859.76万元,2018年底均未回款、且未开具发票,公司将上述4个合同收入确认在2018年。2019年,发行人以谨慎性为由,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上述4个合同收入确认时点进行调整,相应调减2018年主营收入13,682.84万元,调减净利润7,827.17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由调整前的8,732.99万元变为调整后的905.82万元,调减金额占扣非前归母净利润的89.63%。发行人将该会计差错更正认定为特殊会计处理事项的理由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发行人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的情形。

  二、2016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金红将567.20万股股权分别以象征性1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刘长永等16名员工。在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的申报材料、首轮问询回复、二轮问询回复中发行人都认定上述股权转让系解除股权代持,因此不涉及股份支付;三轮回复中,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时间久远,能够支持股份代持的证据不够充分,基于谨慎性考虑,会计处理上调整为在授予日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5970.52万元。发行人未按招股说明书的要求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披露。

  你公司存在的以上情形,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二章的相关规定不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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