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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公益广告发布及设施管理有办法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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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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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份,株洲市被确定为“全国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试点城市”,根据试点城市工作要求,该市加强了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治规范工作。《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出台也是试点工作要求之一,是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重要举措。

现在,株洲的公益广告宣传氛围非常浓厚,公益广告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思想道德、文化教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也是一个城市宣传城市形象的载体。为了更好地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健康发展,该市在《管理办法》中创设性的规定了公益广告专用设施、公益广告发布比例、商业户外广告空置期应发布公益广告以及申请发布公益广告的程序,并弹性规定超比例、超时间展示公益广告的补偿措施。在公益广告发布比例方面,明确规定商业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以下比例发布公益广告:一是电子显示屏每小时播放公益广告时间不少于十五分钟;二是三面翻广告位至少提供一面发布公益广告;三是单面喷绘广告位每年发布公益广告时间不少于九十日;四是墙体围挡广告位发布公益广告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发布公益广告时间或者面积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由城市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相应的,对于户外广告设置人不按照规定比例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后暂无广告内容发布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发布公益广告,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发布的公益广告,不计入上述四种公益广告发布比例;对于十日内未发布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户外广告设置人发布公益广告。户外广告设置人经城市管理部门督促发布而拒不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据悉,《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中明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根据规划区域功能、道路功能、建筑物使用性质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对城市景观的影响程度,实行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对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管理办法》的制定是该市城市管理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以法治手段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塑造良好城市形象的重要举措。(通讯员 曾沁 丰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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