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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科技资金被实控人占用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恐失职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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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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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7月12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自2018年2月11日至9月28日,浙江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科技”,834171)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吴宇青、实际控制人亲属何央姑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浙江阿拉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绿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汉恒溢信营科技咨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违规占用,被占用资金分别为286万元、674万元、800万元、148万元、200万元和65万元,合计2173.00万元(截至2018年9月28日,上述占用资金已归还)。阿拉科技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补充披露。吴宇青作为时任阿拉科技董事长,陈梅作为时任财务总监,罗云龙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阿拉科技及吴宇青、陈梅和罗云龙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阿拉科技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阿拉科技应当在2019年7月5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四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记者查询发现,阿拉科技主办券商为浙商证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宇青、陈梅、罗云龙:

  经查,我局发现自2018年2月11日至9月28日,浙江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吴宇青、实际控制人亲属何央姑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浙江阿拉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绿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汉恒溢信营科技咨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违规占用,被占用资金分别为286万元、674万元、800万元、148万元、200万元和65万元,合计2,173.00万元(截至2018年9月28日,上述占用资金已归还)。你公司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补充披露。吴宇青作为时任浙江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梅作为时任财务总监,罗云龙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吴宇青、陈梅和罗云龙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在2019年7月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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