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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幼童 幼儿园被判赔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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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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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报讯(记者 宁军)昨日是“六一”国际儿童节,省高院发布了近三年全省法院审理的10起未成年人司型案例。

  近三年来,全省法院审理侵害未成年人的故意、、猥亵儿童、拐卖儿童、嫖宿幼女等刑事案件378件,判处罪犯392人。从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成长和回归社会的角度适罚,近三年未成年被告人的非刑适用率平均为38.28%。

  在加强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上,近三年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4989件,以婚姻家庭案件为主,涉及抚养权、权、继承和财产权属等纠纷。

  2007年,屈某因意外事故死亡,留下7岁、1岁的两个孩子屈某甲、屈某乙,作为两个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母亲岳某离家后至今未归,现已再婚。两个孩子与祖父母共同生活至今,后祖父母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岳某的监护权,同时指定他们二人为监护人(诉讼时15岁、9岁)。

  兴平市法院审理认为,岳某在其丈夫去世后,未履行对其子女屈某甲、屈某乙的抚养、照顾、教育、管理的监护职责。屈某甲、屈某乙长期与祖父母共同生活,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判决撤销岳某对屈某甲、屈某乙的监护人资格,变更祖父母为监护人。

  张某(诉讼时3岁)于2015年3月起在西安某幼儿园托管。其间,张某的母亲郭某发现孩子经常不明原因哭泣,后采取一定取证手段发现该幼儿园老师有、孩子的行为。郭某随即代理孩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幼儿园在上刊登致歉声明,支付损害抚慰金63820元。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判决幼儿园向张某赔礼道歉,并判决幼儿园支付张某损害抚慰金1万元。

  2015年4月12日下午6时,王某驾驶一重型自卸车因逆向超速行驶,将无监护人带领横穿道的谭某(案发时不满4岁)撞倒,致左臂粉碎性损伤,右手腕骨、锁骨、肋骨等多处部位骨折,面部、挫伤,肺部严重挤压损伤,后经医院抢救治疗后左臂肩处截肢。

  佛坪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逆向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主要原因,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王某监护人疏于照顾,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5万余元。

  2016年11月18日,乔某在一小学门口小卖铺买烟时,见到途经的4年级女学生张某,于是将张某至偏僻空地。后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十级。

  咸阳中院审理认为,乔某采用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致被害人重伤,已构成罪。其明知性侵对象为在校小学生,仍然实施行为,致其重伤,且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判处其无期徒刑,终身。鉴于被害人案发时年仅10岁,心理创伤严重,确需后续治疗,但被害人家庭困难无力承担,省高院通过司法救助程序,给予被害人司法救助10万元。

  王某与张某系高二学生,2017年三四月份两人发展为恋爱关系。7月,张某提出分手,王某多次找张某意图和好未果。7月19日晚,王某再次约张某和谈,因张某分手,王某用事先准备的钉锤在张某头部击打致其倒地,王某骑在张某身上继续击打,致其头部和上肢多处受伤。张某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一级。

  洛南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已构成故意罪。鉴于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7年7月13日,宝鸡市某村的王某雇佣贾某帮其摘花椒。期间,贾某以购买饮料、零食和玩手机游戏等方式王某7岁的孙子王某某晚上与其同住一室,采取用手摸隐私部位等方式多次对王某某实施猥亵,给王某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1995年11月至1998年11月期间,王某先后在渭南、咸阳、宝鸡农村,将刘某(案发时3岁)、池某(案发时7岁)、张某(案发时4岁)、杨某(案发时6岁)至外地,分别以五千至八千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他人。2017年4月12日被机关抓获归案。

  彬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社会危害性大,犯罪主观恶性大。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4年,3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6年6月2日晚,15岁学生康某14岁学生韩某,采用言语、等方式,抢走13岁的罗某现金16元和手机一部、13岁的常某现金12元和手机一部。同年6月5日,康某又14岁学生李某,抢走14岁的白某现金120元、卡西欧手表一块。

  延安市宝塔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分别韩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言语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均已构成抢劫罪,综合、退赃等情节,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8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均宣告缓刑。

  2017年4月10日,不满18岁的熊某、冀某在某宾馆房间内采取、拍裸照等手段16岁女孩郭某一次。同年4月19日,熊某将15岁的李某拉上出租车带至某宾馆房间内,采取、等手段李某,因李某装病离开未遂。熊某、冀某及两名人均系辍学的留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关爱缺失。

  商洛市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冀某均已构成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3年,并处罚金。

  成某与胡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后胡某与他人再婚。成某为此对胡某及其弟胡某乙在心,产生报复念头。

  2017年2月17日晚,成某趁胡某乙夫妇在外经营夜市摊点之机,驾驶摩托车携带折叠刀前往胡某乙家,骗开房门入室后,分别朝睡觉的胡某乙之子胡某丙(案发时13岁)、胡某丁(案发时5岁)颈部捅刺数刀,致二人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

  安康中院一审判处成某死刑,上诉后被省高院驳回。经最高法核准,成某已于今年5月25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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