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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娃巨额打赏行为与年龄不符 “莎姐”检察官为儿童普法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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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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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龙网5月31日19时30分讯(记者 李袅)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将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始年龄调整为8周岁。不过,这并不意味着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均可以被认定“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相适应”。今(31)日,检察院、妇联共同举办了“ 法育新苗 相伴成长 —— 莎姐团 、12338妇女服务热线送法进市妇女儿童培训活动中心”普法主题活动。

  “有个8岁多小朋友,打赏网络主播近十万,这和他的年龄相符吗?”当来自市检察院未检处的“莎姐”检察官媛将这个问题抛出,现场来自巴南区的30位留守儿童都给出了正确的答案——不符。

  “对,这明显超过了8岁小朋友认识的范畴。”媛说。“根据《民法总则》第19条,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以实施两类行为:一是纯获利益的行为,比如接受亲戚朋友送的礼物、压岁钱等;另一种就是和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

  媛表示,如果行为能力人实施买卖或赠予行为时,他们能否实施该行为,可以用物品的价值来衡量确定,一种经验就是可用他们的零花钱的数额或支付能力作为判断标准。“由于每个家庭具体情况不一样,所以我们对行为所涉及的物品价值的界定,一般都是以大家普遍认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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