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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房户一致”的无房租客 孩子可相对就近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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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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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合肥:“房户一致”的无房租客 孩子可相对就近入学 中安在线讯 据新安晚报报道,“租售同权

  中安在线讯 据新安晚报报道,“租售同权”有了“合肥样本”。记者昨天获悉,合肥市已印发《合肥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住房租赁权益以及住房租赁建设、运营、制度建设等多个方面作出详细。

  “租售同权”最受关注的教育问题,此次《通知》中也有明确提及。具体为:凡是具有合肥市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本市无住房,以单独租赁的成套房屋作为唯一住房并登记备案,由租住地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符合“房户一致”条件的,由租住地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相对就近入学。

  非合肥市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本市无住房,取得合肥市居住证满1年,凭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由居住证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连续租住同一成套房屋并登记备案满3年的,且连续缴纳合肥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税费满3年的,在区域教育资源许可的条件下,由租住地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相对就近入学。

  在落户、公共服务等方面,租房也可享受福利。在入户方面,目前合肥入户方式有买房落户、人才落户以及亲戚挂靠落户。按照《通知》内容,合肥再次放宽城区落户条件。根据,住房承租人可持租赁备案证明申领居住证。另外,住房承租人在城区稳定就业连续满2年,同时按照国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1年,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集体户口。

  除了落户之外,住房承租人及配偶或单身职工在合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在无自有产权房屋的前提下还可按相关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养老方面,《通知》,外地老人来肥租房生活,符合条件也可享受合肥公共养老政策。60岁以上的住房承租人,可凭租赁备案证明在辖区与当地居民同等享受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学校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的养老服务。70岁以上的住房承租人,可免费乘坐公交车、地铁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另外,住房承租人在居住地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可凭租赁备案证明在辖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基本卫生服务。服务包括:孕妇可在本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办理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可就地免费办理儿童保健手册和预防接种证,免费接种一类疫苗。

  对于初到合肥的创客,租房也能享受一系列创业优惠政策,例如可参加合肥市各项社会保险并按享受相关待遇;可在合肥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均等享受各类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如参加公益性招聘、人事档案代理、就业创业指导、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劳动保障权益等。

  另一方面,在居住地社区居住1年以上且办理居住证的住房承租人,可参加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以及社区内各类活动场所向。一旦承租人临时困难,还有望向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按照《通知》内容,到2020年,合肥市将筹集各类集中式租赁住房约16万套,其中,市、区两级国有房屋租赁公司共筹集约4万套,人才公寓1万套,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自持租赁住房2万套,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有量不少于9万套。

  国有房屋租赁公司的组建和工作进度也明确了“时间表”。其中,市级国有房屋租赁公司于2017年10月底前挂牌运营,年底前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2000套;到2020年,累计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2万套。各区、三大开发区国有房屋租赁公司于2017年11月底前全部挂牌运营,年底前分别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500套;到2020年,累计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2万套。

  在土地供应方面,合肥正探索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和土地竞拍新模式,已将租赁住房土地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要求年度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含配建)占新建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约15%。租赁住房土地供应有严格要求:配建的租赁住房可由开发企业自持,也可由指定机构按成本价回购。配建的租赁住房和商品住房共享小区配套设施,不得在配建租赁住房和商品住房间进行分割性、性边界围护。新建租赁住房实行全装修交付,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5年等。

  与此同时,开发商投资开发租赁住房也将享受系列福利。根据《通知》,房企将可售商品住房转为租赁住房的,可暂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连续出租超过10年且终止租赁的,出售时可按照新建商品房办理销售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并按出售时税收政策缴纳相关税费。

  《通知》中提到,未来三年,对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优秀企业和出租自有住房达到一定期限的个人,有望获得财政补。

  其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个人出租自有住房且月租金30000元以下的,实行4%综合征收率(免征);月租金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实行8%综合征收率(含减按1.5%缴纳的)。

  除此之外,市财政还安排一定资金将给优秀“房东”发金。目前市财政局正会同相关职能单位制定细则。未来三年,对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优秀企业和出租自有住房达到一定期限的个人,有望获得财政补。

  除此之外,针对改变房屋结构的群租问题,房东要特别注意。此次《通知》明确:不得擅自非居住类房屋用于出租居住,不得将地下室、阳台、阁楼和储藏间等用于出租居住。

  按照《通知》要求,合肥市物价局将协同市房产局、市财政局等多部门,推行网上签约、落实备案制度以及定期公布租金水平。

  各职能部门将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优化备案流程,简化备案手续;完善租赁住房租金价格体系,建立住房租金水平信息发布制度,做好城区住房租金水平调查,定期发布租金价格信息。

  为了维持租赁市场的稳定,《通知》对“房东”和“房客”均采取一系列约束条款。其中包括: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押金,不得擅自非居住类房屋用于出租居住,不得将地下室、阳台、阁楼和储藏间等用于出租居住;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按时缴纳租金,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承租的国有住房不得转租;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当事人的和义务。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对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承租人另有要求的除外。

  非合肥城区户口:在本市无住房;连续租住同一成套房屋并登记备案满3年的,且连续缴纳合肥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税费满3年(区域教育资源许可)。

  非合肥城区户口:在本市无住房;取得合肥市居住证满1年,有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

  此次《通知》明确提出租房可“相对就近入学”的内容,这引发市民关注,也有一些市民提出了疑问。

  此次《通知》中明确,具有合肥市城区户籍、父母或监护人无房、租房备案、适龄,就可以由租住地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入学。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名校”学区内租房,就能上“名校”呢?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首先,政策中表明是“统筹”、“相对就近入学”,这其中具有较为灵活的特点,“相对就近入学”与“就近入学”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其次,目前很多“名校”学区内生源多,班额有限。教育主管部门只能全盘统筹,并不能一定就能最近的学校入学。

  按照《通知》要求,享受租房就能“相对就近入学”的条件之一是父母或监护人在合肥无房。那么是否会有市民因此特地卖掉房子变成无房户,再选定学区在学区内租房,继而享受“就近入学”?

  对此记者了解到,目前,《通知》的具体实施细则还要进一步制定,将由各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市教育局、各区、三大开发区管委会为责任单位。一些执行层面的细节,将按照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办理。(记者胡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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