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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生男生女表(生男生女日历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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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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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生男生女表(生男生女日历2019)

 

​孕妇不能吃的调味料 酱油少吃为好​孕妇食欲不好怎么办?有些孕妈在孕期经常出现食欲不振的情况,于是就想着在烹饪食物的时候多加点调味料来提高自己的食欲。其实,孕妇吃调味

来源:法信

转自: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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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顺产好还是剖腹产好 自然分娩和剖腹产的康复方法分享​大部分人的观念都是人为顺产比剖腹产好,主要是从孩子的角度出发,那么顺产喝坡夫岔的优缺点有哪些呢?

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操作规程,为他人施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其处罚——吴某某诉江苏省东台市卫生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案例要旨: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是我国法律所严格禁止的行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关于严禁两非的规定,为他人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案号:(2007)东行初字第0034号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2.抽血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贺某某诉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要旨:抽血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方式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当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具有隐蔽性,直接证据相对比较难以取证时,可通过指认了接待、抽血人员,通过现金或是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缴纳了胎儿性别鉴定费用,胎儿出生后的性别与当事人告知结果的一致性等方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来认定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主体和违法事实,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鲁02行终3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 2019-03-26

3.医务人员违反因医学需要计划内怀孕终止妊娠规定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医师执业证书——韩再香诉九江市濂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行政处罚案

案例要旨:医务人员在未进一步取得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三名医生签名、医务科盖章的医学诊断证明、在未办理住院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孕妇实施了终止妊娠手术,明显违反了因医学需要计划内怀孕终止妊娠的规定,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县级以上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职能部门,依法享有对其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行政管理职能,有权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教育、管理或吊销相应的营业证照、职业资格证等具体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赣04行终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 2018-06-22

法信 ·司法观点

1.计划生育原则的政策保障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原则,法律及相关政策还规定了一定的保障性措施,主要包括利益导向措施、惩罚措施和完善社会保障措施等。

(1)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措施

对计划生育原则的落实主要采取鼓励方式,即利益导向机制。但不同时期的鼓励措施并不完全相同,如早期采取发给荣誉证书;奖励现金;给独生子女母亲延长产假;在入托、入学、就医、打工、招生、分房或宅基地方面照顾独生子女家庭。进入21世纪以来,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制度得到全方位深入的发展,覆盖对象更广泛、政策内容更详尽、更具有针对性。2008年11月,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提高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目标人群实施范围等等。

(2)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罚措施

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如对于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等相应的处罚;对于未婚生育以及超出国家规定数量生育子女的相关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国家干部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等。

​宝宝吃零食小心这七大危害 适合儿童食用的零食分享​每个人都知道零食对于宝宝是有很多害处的,但很多的小宝宝在成长的过程中都躲不开零食带来的诱惑,今天360常识网给大家具体的讲讲常吃零食

(3)逐步完善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措施

针对计划生育所带来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我国逐步建立了覆盖全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原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增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通过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参保范围,达到规定年龄时领取养老保障待遇,在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能力越来越弱的形势下解除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2014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正式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此同时,国家建立具有广泛性、共济性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不论是国家机关、企业单位还是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都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2010年,我国实现了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增强了农民抵御大病的能力。这些措施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摘自夏吟兰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评注·总则》,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12月出版,第296页。)

2.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本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进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会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据计划生育报表统计,我国目前出生性别比达到113。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一些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一些人为了生男孩,便到拥有B超设备的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通过行贿等手段要求医生为其作胎儿性别鉴定。一些不法的医生,特别是一些个体诊所的医生,见利忘义,置医生的职业道德和国家的法律、政策于不顾,利用超声波等仪器设备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一旦鉴定为女孩,则进行选择性流产,人工终止妊娠。有的不法医生甚至以为他人作非法性别鉴定为发财的手段。

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如加剧婚姻市场的竞争,影响婚姻家庭关系,增加性犯罪的可能性,加重社会保障负担等,影响未来的社会稳定和发展。所以对利用超声波等仪器设备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必须要进行坚决治理,一方面,计划生育、卫生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实行定点分娩,落实孕情监测和跟踪服务,深入开展男女平等、婚育新风进万家的宣传活动,提高妇女地位;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国1994年颁布的《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严禁采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性别鉴定者,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此次,本法又重申了严禁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并且规定:违反这一规定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因医学需要而进行的对胎儿的性别鉴定是法律所允许的,医学上考虑到一些遗传性疾病只对下一代中的男孩或女孩产生影响,所以需要对患有该遗传性疾病或携带该遗传性疾病致病基因的夫妻所孕育的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以保证婴儿的健康。

注:上文本法第35条现已修改为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0条

(摘自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shehui/2003-09/11/content_3210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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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2.《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二条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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