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展银行上海违法遭责令改正 违规销售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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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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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8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84号)显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展银行”)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间违规销售部分理财产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五)项、《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星展银行改正,并处罚款40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星展银行成立于2007年5月24日,注册资本80亿人民币,葛甘牛为法人代表、董事兼总经理,何潮辉为董事长。星展银行是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全资子银行。星展银行在我国有37个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除按照本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外,还可以并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造成客户或银行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挪用客户资产的;

  (四)利用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三)根据《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

  (四)拒绝执行本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措施的;

  (五)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银行违反上述规定开展理财业务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按照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进行查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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