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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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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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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特定癌症之一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但每种特定癌症的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系统性红斑狼疮,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4、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始患疾病,而接受附表所列手术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意外或同一疾病于同一手术接受附表所列手术时,手术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5、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髋部骨折、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骨质疏松症,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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