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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病假条”被吗?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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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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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一些员工因为所在单位请假制度严格,会用买“假病条”的方法换假期。这些“病假条”价格从十几元到上百元不等,且可以挑选本地多家知名医院。有的商家开具的“病假条”还包括病例和检查报告。但这样的“病假条”真能解决员工请假的问题吗?事实并非如此,使用“假病假条”请假,很可能面临失业的风险,员工需慎重。

  2015年3月,正处于怀孕期间的刘女士收到所在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其内容为:“根据《员工日常管理法》之:‘虚开、伪造、涂改请假证明或提供虚假请由者’,属重大失职/违规行为……经单位研究决定:自2015年3月25日起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刘女士认为单位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提起了劳动仲裁,请求撤销单位对她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刘女士的仲裁请求,单位对于仲裁裁决不服,又将刘女士起诉到了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向法院提交一份医院的证明,其中写明:“患者刘女士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公章非我院诊断证明及公章”。

  此外,该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该公司工会意见征询函、工会回复以及有刘女士本人签字的员工入职培训确认书、制度培训确认书及劳动合同,其中制度培训确认书中有“以上情况属实,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达”的签字字样,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中载明的《员工日常管理法》制定程序,且已向刘女士公示。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单位提交的,可以认定《员工日常管理法》对刘女士具有拘束力。刘女士提供伪造的诊断证明向单位请假的行为,应当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的情形,故单位依据《员工日常管理法》及《劳动合同法》的与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我们国家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给予一定的职业,《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但怀孕并不是员工的“万能伞”,员工在怀孕期间,如果有,用人单位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刘女士处于怀孕期间,一般情况下单位的确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她却在孕期向单位提交“假病假条”,骗取病假,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单位有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病假条”是医院对患病职工休假的证明,无论何种原因,向单位提交“假病假条”都是不诚信的行为,该行为一旦被查出,员工可能面临被的风险,希望各位员工切勿因小失大。

  同时,单位在员工休假和日常考勤制度的管理上,也应该更加主动、更加人性化,保障员工能够充分享受休息休假权,而非让员工必须通过作假的方式才能得到休息或请假。

  鉴于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医院基于人情等缘故开具虚假病假单的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病假证明应该拥有复核的。

  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提交病历本、病假证明、医药费单据等对病假的真实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当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病假有合理怀疑时,也可以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但应当做到指定复查的医院不存在着违反公平性、合及便利性的情形,而且,最好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有复查的相关。

  当然,出于员工的考虑,复查的费用(医疗费和交通费等)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来也可以体现单位的人文关怀,二来,也可以使员工少一些的理由。

  应当由就诊医院出具正式的诊断证明书或病假证明书,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依据劳动者病情酌情确定病假期间。一般而言,

  病假证明中应当包括就诊患者姓名、就诊科室、病情诊断和病假,且应当由出具病假证明的医师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医院公章。

  家属代为提交病假证明、病假结束后及时补交、或通过QQ或电子邮件先行提交照片事后补交等合理方式请病假的,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定为合理履行了请假手续。

  (以下条款摘自真实案例,仅供参考)“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建立员工的诚信档案,任何员工作假的记录,或在上级压力之下作假的记录,都将记入员工个人档案,会影响到员工在公司的晋升、评优、加薪等事项。“所有行为,包括做假、提供假材料、骗取休息时间、骗取病假等在日常行为上的严重,都属于作假行为。”“1)第一次发现作假行为:涉及人员在两年内不得加薪;业务代表及主管在两年内不得评优、晋升;经理级以上人员在公司工作期间内,永远不得评优、晋升。2)第二次发现作假行为,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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