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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领了没?即日起可通过途径申领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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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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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年初,西安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将生育津贴纳入西安市生育保险支付范围。这一消息受到了社会特别是女性职工的广泛关注。为确保该政策落到实处,西安市人社局社保中心制定出台了具体申领办法。

  根据具体申领办法,参加西安市生育保险女职工在2018年1月1日后生育或流产休产假的,均适用此办法。

  计算办法以参保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一次性计发: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参保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个人连续缴费记录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津贴,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挂账结算医疗费用后,系统自动完成生育津贴的申报登记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符合政策计发的生育津贴直接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定点医疗机构挂账业务系统升级前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1.参保女职工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或流产,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未实现生育医疗费用挂账结算的,由用人单位持以下资料至参保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及申领生育津贴手续,经办机构对符合政策的生育津贴经审核后一次性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

  需提供的材料包括:《西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住院病案首页(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医院盖章)、分娩记录(生育)、诊断证明需注明妊娠周数或提供出院小结(流产)、医疗(住院或门诊)费用清单(医院盖章);因公出差、派驻异地工作的由单位出具驻外证明(单位盖章)。

  符合政策的参保女职工已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但未申领生育津贴的,由用人单位持以下资料,至参保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单项申领手续。(1)《西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申请表》;(2)身份证复印件;(3)住院病案首页(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分娩记录(生育)、诊断证明需注明妊娠周数或提供出院小结(流产)。

  为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用人单位通过CA数字证书办理生育津贴申报及查询业务。用人单位登录西安市社会保险网上经办大厅单位用户端(CA端),按照系统提示准确录入有关信息,按预约时间递交相关材料。咨询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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