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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校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及生育补助金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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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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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青岛市生育保险的有关,在青岛市连续足额缴纳职工生育保险一年以上的参保职工,可以享受青岛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我校教职工于日后生育的职工,可享受青岛市生育保险的有关待遇(女职工生育津贴及男职工生育补助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参保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者(携带原始病历、出院小结)出院后,次月的1日到10日,携带参保职工本人的社保卡、《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原件,到校计生办填写《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审批表》。

  机关事业单位生育津贴以生育当年度单位申报的生育保险个人缴纳工资基数除以30,作为一天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产假计发。

  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男职工可申请领取生育补助金,按照青岛市生育保险办法确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参保的男职工应于其配偶分娩出院后次月的1日到15日,由男职工本人持以下材料到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南(地址:青岛市福州南9号)办理:

  男职工本人的社保卡、身份证(夫妻双方)结婚证、其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或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封面)、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分娩方式证明(盖医院公章)、医疗费等材料;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相关医学证明(注明妊娠月份及流产原因)。

  1、请各部门、各单位及时通知相关职工,办理生育津贴及生育补助金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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