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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跳楼身亡决定分娩方式到底谁说了算?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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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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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2017年8月31日晚8点左右,陕西榆林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5楼,待产孕妇马女士从该楼坠下身亡。两个鲜活的生命就此终结,一幕本可以避免的悲剧却不可的发生了。案件发生后,医患双方各执一词。笔者认为,在案件事实不明的情况下,不可妄下结论。但从该事件中透射出一个长久以来的问题却值得探讨,即如何确定决定分娩方式的主体。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相关法律已经做了明确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结合上述两个条款不难看出,通常情况下,决定分娩方式的应当属于产妇,在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下,可以由近亲属、代理人、关系人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实施医疗行为。

  但现实情况却要复杂的多。众所周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作为父母以及近亲属对孩子的出生充满了期待。因此,在孩子分娩方式上,往往决定权并不掌握在孩子母亲手里,而变成了整个家庭甚至家族的集体表决权。而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事实上,当代中国医患矛盾尖锐的问题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作为医生尤其是产科医生如履薄冰。如患方能够在分娩方式上达成一致或许还好处理一些。当患方内部就分娩方式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下,虽然有法律明确,但医方为了避免产生后续风险,往往还是要求患方达成统一意见后采取进一步医疗行为。这也是医院目前面临的难题之一。

  笔者认为,如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矛盾,则寄希望医院在分娩方式上仅依据产妇的意志并不现实。而解决医患矛盾,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首先,作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研究化解医患纠纷的良策;作为,在出现医患纠纷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报道;作为医方,在纠纷发生时,应当高度重视,不隐瞒、不逃避,对患方提起的合理的要求,履行程序后及时满足;作为患方应当保持冷静,不搞医闹,积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自身。唯在社会合力的不断推动下,才能让法律落地生根,深入。唯有此,才能真正实现真正的医患和谐;唯有此,我国的医疗卫生水平才能不断进步。

  艾星,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本科,协和医学院医学院耳鼻咽喉科临床硕士,曾在中国民用航空医学中心担任耳鼻咽喉科主治医师,目前在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兼民事争议组组长,专业领域:金融、建设工程、合同类诉讼案件、执行程序、医疗领域争议解决;曾代理金融类诉讼200余件,执行案件200余件,医疗纠纷案件多件,代理最高院二审、再审多件。

  个人简介:艾星,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本科,协和医学院医学院耳鼻咽喉科临床硕士,曾在中国民用航空医学中心担任耳鼻咽喉科主治医师,目前在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兼民事争议组组长,专业领域:金融、建设工程、合同类诉讼案件、执行程序、医疗领域争议解决;曾代理金融类诉讼200余件,执行案件200余件,医疗纠纷案件多件,代理最高院二审、再审多件。

  从该事件中透射出一个长久以来的问题却值得探讨,即如何确定决定分娩方式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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