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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删减招股书  反映保荐人责任心缺失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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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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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擅自删减招股书 反映保荐人责任心缺失

  7月16日,证监会发布三则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中信证券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经查实,中信证券在保荐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以落实“对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进行整理和精炼”的问询问题为由,对前期问询要求披露的“综合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及净资产收益率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期间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等事项的差异原因分析”等内容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6月28日)中擅自进行了删减。

  另外,从7月1日到3日提交的7版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反馈意见落实函的签字盖章日期均为2019年7月1日,日期签署与实际时间不符。

  中信证券是第二家因为保荐科创板而被采取监管措施的券商。此前,中金公司在保荐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未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擅自改动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被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时间是7月4日。

  笔者不禁要问:上报的招股说明书,怎能轻易删减、改动?

  但令人感到吃惊的是,这样的事情居然真的发生了,而且还不止一起,发生的时间间隔不到半个月。

  笔者认为,这些事情的发生,折射出的是中介机构内控制度存在问题,反映出保荐代表人责任心的缺失,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保荐义务。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规定,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存在“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 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采取3个月到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科创板首批25家企业上市挂牌已经进入倒计时。我们都希望她能够平稳、健康运行。这就离不开市场各方的呵护。

  作为中介机构,在此过程中,理应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试想一下,如果所有的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都对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进行修改、删减,那么,权威性还体现在哪里?要知道,招股说明书可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一个重要途径。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中信证券被予以警告,还有一个原因是注册文件的签署时间出现错误。

  在笔者看来,这体现的是对科创板注册审核的严谨。所以,这也对所有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提了个醒:在提交文件的时候,一定要严谨、严谨、再严谨,仔细、仔细、再仔细。同时,公司内部要强化审核流程,提升责任意识,有必要对员工重新进行培训,告诉他们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是试点注册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需要压实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质量的把关责任。所以,还是希望所有的中介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能够从上述两起违规行为和行政处罚决定中吸取经验教训,勤勉尽责。这是对投资者负责,对科创板负责,对资本市场负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表示,科创板开市在即,将密切关注市场发展动态,认真落实相关自律规则,推动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全力服务科创板稳定运行。(择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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