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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入“黑名单”失信的企业 符合条件可申请信用修复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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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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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3日,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记者获悉,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出台了《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规定同时符合7类条件的企业,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部门经初审、调查核实后,符合要求的可为其恢复正常信用状态。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注册登记后,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成立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开始年报。未按时年报的企业,会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移出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满5年没有其他违法失信行为的,方可申请移出“黑名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企业,在政府财政补贴、采购、招标等各方面都将受到限制或禁入。

  这一信用监管制度设计,对违法失信企业起到了协同监管、联合惩戒、社会共治的良好作用,但移出“黑名单”时间限定太长,企业一旦进入“黑名单”,银行账户被冻结、各项业务受限制,5年内无法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目前,全省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有2.4万余户,其中绝大多数是已经不再经营、失去联系、无人管理的休眠企业。但根据省市场监管局调研了解,尚有10%-15%的企业处在经营状态,或有继续经营的意愿、只是暂时遇到困难临时歇业。而信用修复机制,将在体制机制上为失信企业重新经营找到出路。

  据了解,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申请信用修复需要同时满足如下7项条件:

  1.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申请移出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2.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信息公示义务、更正了有关错误,不存在应公示信息未公示的情形;3.不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外的其他违法失信名单之中;4.不存在税收违法及社保缴费违法行为;5.不存在被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6.没有不配合监管部门执法检查的情形;7.承诺严格依法履行义务,规范经营,诚信自律,保证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企业须到登记机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机构现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流程为:申请→受理→核查→批准→归档。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记者苏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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