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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福建加强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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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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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福建加强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废弃物的综合治理,实现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日前,福建省卫健委、生态环境厅、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做好医疗机构内部废弃物分类和管理

(一)加强源头管理

医疗机构废弃物分为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通过规范分类和清晰流程,各医疗机构内形成三类废弃物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分类转运的废弃物管理系统,严禁混合、混放,落实医疗机构内部管理职责。

(二)实施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

推进院内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充分利用电子标签、二维码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对药品和医用耗材购入、使用和处置等环节进行精细化全程跟踪管理,使用具有追溯功能的医疗用品、具有计数功能的可复用容器,确保医疗机构废弃物应分尽分和可追溯。在全省分批次遴选医疗机构,全面推进院内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实现与“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对接,形成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和数据信息互联互通。省卫健委和省生态环境厅实时互通共享医疗废物管理平台数据信息。

医疗废物交接电子联单管理

省生态环境厅尽快完成“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升级改造,2020年底前,全省医疗废物运输和集中处置单位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分阶段纳入平台;2021年底前,全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纳入平台。以上2批单位(机构)要按要求做好医废管理计划备案、电子台账申报和规范运行医废转移电子联单等工作。

强化医疗机构关键点位环境监管

有序推进纳入“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管理的医疗机构,在医疗废物暂存点、污水处理站、污泥(含格栅渣、化粪池及污水站产生的)存放区等关键点位布设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福建省生态云平台实现联网。

(三)强化各方责任落实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医疗机构废弃物分类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产生废弃物的具体科室和操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鼓励由牵头医疗机构负责指导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废弃物分类和管理,带动医联体内机构规范管理。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提供后勤服务组织的培训、指导和管理。适时将废弃物处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

二、做好医疗废物处置

(一)优化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

通过引进新技术、更新设备设施等措施,优化处置方式,补齐短板,大幅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对各类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置。鼓励发展医疗废物移动处置和预处理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积极探索建立医疗废物跨区域集中处置的协作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实现无害化安全管理和处置。

实施市级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扩容升级

2020年底前,厦门、漳州、龙岩、三明、莆田、宁德市启动医废处置设施提标扩容;泉州市加紧实施医废处置设施迁建扩容,平潭综合实验区加紧新建医废处置设施。

推动县(区、市)级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建设

2022年6月底前,各地要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分布、服务人口数量等因素,推动人口多、距离远的县(市)政府,在本辖区建设区域性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确保医疗废物就地就近安全处置。

提升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省级在已具备北部(南平)、中部(福州红庙岭)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的基础上,依托现有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设施,加紧推进南部(漳州九龙岭)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各地要充分吸收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有益经验,建立健全由政府统筹,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协同配合的重大疫情医废应急保障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结合本辖区实际,配齐备足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和卫生防护等应急物资,并实施常态化演练,有效提升医疗废物应急保障能力。

(二)进一步明确处置要求

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要求制定具体的分类收集清单。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要求,依法向生态环境厅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处置等情况。严禁混合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严禁混放各类医疗废物。规范医疗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管理,不得露天存放。及时告知并将医疗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处置单位,执行转移联单并做好交接登记,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转运周转设施和具备相关资质的车辆,至少每2天到医疗机构收集、转运一次医疗废物。要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转运处置医疗废物,防止丢失、泄漏,探索医疗废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全过程智能化管理。对于不具备上门收取条件的农村地区,当地政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由第三方机构收集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

三、做好生活垃圾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政策,将非传染病患者或家属在就诊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医疗机构职工非医疗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与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输液瓶(袋)等区别管理。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按照当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政策要求,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切实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到2020年,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覆盖。各地环卫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做好医疗机构生活垃圾的接收、运输和处理工作。

四、做好输液瓶(袋)回收利用

按照“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机构处理以及企业回收和利用的工作流程、技术规范和要求,用好用足现有标准。明确医疗机构、回收企业、利用企业的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在产生环节,医疗机构要按照标准做好输液瓶(袋)的收集,并集中移交回收企业。

在回收和利用环节,由地方出台政策措施,确保辖区内分别至少有1家回收和利用企业或1家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确保辖区内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全覆盖。充分利用第三方等平台,鼓励回收和利用企业一体化运作,连锁化、集团化、规模化经营。回收利用的输液瓶(袋)不得用于原用途,不得用于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省市场监管局要强化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监管,督促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大获证企业原材料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儿童玩具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监管,督促认证机构为其强制性认证的儿童玩具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严把认证质量关。

省商务厅要指导地方做好回收企业确定工作。

省工信厅要指导我省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组织完善处理工艺,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培育跨区域骨干企业。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加强列入公告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规范条件的事中、事后管理。

五、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

按照国卫医发〔2020〕3号文件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分类和贮存、规范登记和交接废弃物;严格将格栅渣、化粪池及污水站产生的污泥纳入危废管理;在边远地区持续推进“小箱进大箱”制度;指导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管理要求,按时收运、应收尽收,规范交接、规范运输、规范处置。

重点整治医疗机构不规范分类和存贮、不规范登记和交接废弃物、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非法倒卖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脱离闭环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有关企业违法违规回收和利用医疗机构废弃物等行为。

市场监管、公安、卫健、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密切沟通联系,强化信息共享,依法履行职责。各相关部门在执法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有涉嫌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必要支持,公开曝光违法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公安机关要紧盯并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废弃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协同机制

卫健部门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转移或自行处置情况。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向卫健部门通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行政审批情况,面向社会公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等。住建部门要及时提供生活垃圾专业处置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商务、工信部门要共享有能力回收和利用输液瓶(袋)等可回收物的企业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并及时向卫健部门通报和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要加强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回收企业的共享联动,促进医疗机构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得到及时处置。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废弃物监督执法结果定期通报、监管资源信息共享、联合监督执法机制,相关部门既要履行职责,也要积极沟通,全面提升医疗机构废弃物的规范管理水平。

(二)落实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政策

综合考虑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成本等因素,鼓励采取按床位和按重量相结合的计费方式,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促进医疗废物减量化。将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所得列入合规收入项目。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作为医疗成本,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合理补偿。

七、做好宣传引导

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废城市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企业向公众开放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大力宣传医疗机构废弃物科学分类、规范处理的意义和有关知识,引导行业、机构和公众增强对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的正确认知,重点引导其对输液瓶(袋)回收利用的价值、安全性有更加科学、客观和充分的认识。制修订相关标准规范时,要公开听取各方面意见,既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也做好知识普及。加大对涉医疗机构废弃物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形成对不法分子和机构的强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八、开展总结评估

相关牵头部门要于2020年11月底前组织对各牵头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2022年底前完成全面评估,对任务未完成、职责不履行的地方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程序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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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委医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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